台北市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成立大會通過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二○○二年一月五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二○一五年一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二○一六年一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家長協會」(以下並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結合學生家長,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促進家長教育權之行使,提升以學生為主體的優質教育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地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維護學生公平受教權,促進以學生為主體的優質教育環境與教育內容。
二、提供家長教育資訊及經驗交流之管道,增進家長教育知能及參與教育之方法,積極推動親師生之合作。
三、協助各級家長組織之成立及健全發展,推動家長組織參與教育事務,共同改善教育文化及生態環境。
四、參與及檢驗政府教育法令、制度與政策之制訂,並監督實行;推動及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之法令保障。
五、結合社區資源,凝聚文化力量,促進學校社區化及社區學校化。
六、從事各種教育相關之研究、出版及發行業務,並辦理專業人才之培訓。
七、承辦或接受政府及民間機構委辦各項研究計劃及教育活動。
八、其他相關業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居所、工作或子女就讀組織區域內之家長,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過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協會宗旨,願贊助本協會之個人或團體,均可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宣揚本會宗旨,推動本會任務。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講習與活動,並執行本會推派之工作。
四、繳納會費。
第 九 條: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取得本會會訊及活動資訊。
三、參與本會講習、活動及會訊。
四、參與本會之工作組織。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出會或退會,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團體會員當選理監事名額以一人為限。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皆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無正當理由且未請假未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達兩次以上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任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採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意成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個人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依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圓整。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圓整。
二、團體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依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圓整。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圓整。
三、捐款收入。
四、其他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備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但第23條第5款之增訂至第八屆理事會、監事會起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