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參法焦點座談會發言重點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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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參法焦點座談會發言重點紀錄

2009 04 18

第一輪發言(依發言序)

1.台北市家長協會   劉武政

*應加入弱勢議題條文。

 

2.台北市高職學生學生家長聯合會   潘筠宜

*學校現場家長出席會議問題很多。

 

3.台北市家長協會   王叢桂

*監督權中要具備罰則機制,才能有效監督。

*人民有結社自由,縣市及全國層級之家長組織不應強制入會。

*教育選擇是否足夠?應加入弱勢及自主學習這一塊。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邱永順

*立法目的、定位要清楚。

*教育部版本對家長訂定罰則很奇怪,而且諸多條文好像在為學校及教育行政來約

束家長參與,只要家長配合就好,讓人有不是訂定家長參與法的感覺。

*會務假和現實脫節,應該訂定家長參與學校日,出席當天是公假即可。

 

  1. 台北市高中學生學生家長聯合會 王天珠

*學校開會往往不通知家長會,尤其是私立學校。

 

6.自主學習促進會   陳怡光

*教育選擇要明確保障。

*條文中要明確訂定負責單位。

 

7.周志宏

*教育部有最新的版本,我們今天討論的不一樣。

*全家盟版遣詞用句不符合法律用詞應再修正。

*應思考家長參與之法規是要分散在現有法條中,還是集中在家參法中。

8.謝文全

*是否針對議題或條文聚焦討論。

 

第二輪發言(依發言序)

  1. 自主學習促進會 陳怡光

*教育部版名稱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法」,教育不是只有在校園裡才發生,自主

學習教育現場不在學校內,所以整個法案名稱應該是「家長參與教育法」即可。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林順松

*制定本法首要考慮教育主體是學生,然後家長基於親權不可分割的理念,理所當

然是教育現場的參與者。

 

3.南投縣家長關懷教育協會   王淑專

*提議立法名稱只用「家長參與教育法」。(與會者王叢桂教授附議)

 

4.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   林萬成

*應給家長充份論述的機會和時間,教育部怎可提出比民間更簡陋的版本!?而且

只限制在學校參與。

  • 應參酌國外例如美國聯邦的制度納入教師來思考。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王叢桂

*教育部認為只要學校內參加。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邱永順

*立法目的-要拿掉學校兩個字,法案全名就是「家長參與教育法」。

*教育部版第6條取消第二項(第二款)部分。

*第11條違背人團法應刪除。其條文中所謂弱勢定義為何?

 

  1. 台北市高職學生學生家長聯合會 林鴻昌

*家長普遍會有人質壓力,而學校也往往只要家長背書,而不是參與。

*教育部版的名稱要刪掉「學校」兩個字,只用「家長參與教育法」。

*是否應建立家長和學校之間的仲裁單位。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王叢桂

*全家盟版第14條取代教育部版第13、14條

*全家盟版第8條取代教育部版第11條

*加全家盟版第16條罰則

 

9.台北市家長協會   邱永順

*教育部版第9條刪掉末句,學校家長費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10.台北市國校家長會聯合會   王熙隆

*校園外家長不應參與校園內事務,家參法只要學校家長參與。

 

  1. 周志宏

*參與組織有兩種,學校內為身分團體屬非自願,與人民團體不同,學校外應為非

強迫性。

*全家盟版第14條經修正可用,不要教育部版第13、14條。

  • 家長每ㄧ學期一天參加學校日算公假。

 

12.台北市家長協會   劉武政

*反對家長參與教育還要訂定利益迴避條款,甚至過分到要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

  • 不應分學校圍牆內外,很多教育議題不是單純學校可以處理。

*教育部版的名稱要刪掉「學校」,用「家長參與教育法」就好。

 

  1. 自主學習促進會 陳怡光

*全家盟版第15條「各級政府對各級學生家長組織及非學校型態家長組織˙˙˙」

意思是增加「非學校型態家長組織」。

  • 全家盟版第16條有關懲處條文是必要的。

 

14.台北縣家長聯合會   彭素華

*應加入提升家長知能之條文。

*學生學習權條文中應增加弱勢家長之保障。

*應注重學生身心問題及人道關懷。

*家長自律公約應加入家長會任務之條文中。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許建成

*學校應提供家長參與有關之法條資料。

*要有家長面臨不適任教師應有的權利或主張之相關條文。

 

16.紀錄不清楚

 

17.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   鄧敦仁

*名稱贊成用學生家長參與。

*教育部版第9條去掉後面。

 

  1. 台北縣家長聯合會 彭素華

*家長的觀念要不停的再成長,聚焦後再跟學校議談。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李正三(書面資料)

*家參法的定位問題

本法屬特別法中央立法應只提綱挈領,從基本權利義務,以及有必要全國一 致

性參與模式做大原則性之規範。故應考量給各縣市議會因地制宜,訂定地方自治

條例的空間。

 

*應該明定各級學校家長日為國定假日。

 

*教育部版之荒謬

(1)時空背景錯亂,法案位階混淆

<說明>

此版本源自 92年4月21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五位代表出席臺北市文山區武功國小開會時,所反對之李伯佳版「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準則(草案)」。

當年單純為頒布行政命令而擬訂,並不屬最高立法的位階。且當時因內容和家長期盼相差甚多,所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一致反對沿用。

這次中央立法,又再沿用五年前位階不適的版本做藍圖,只考慮學校內的參與,屬於中央和地方相關的部分嚴重缺失,基本上不但違背且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家長參與之需要。

 

(2)從行政或教師的立場希望家長應該怎樣參與來訂定

<說明>

反對理由:

家長個人及家長組織,得依法參與教育,但參與內容及方式要明確表列,不能只是口號式條文來宣示或限制,以致造成執行時窒礙難行或各自解讀之困擾。

所以應如全家盟版明列出「資訊請求、教育選擇、申訴、組織團體、異議、參與決定及監督」。

亦即不論個人或組織針對教育理念、事務、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任一項事宜,在參與教育時,均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行使上述七種不同程度型態權利中之任一種或多種權利,亦即一事務不限於行使一種權利。

 

(3)第16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辦學校日,介紹學校˙˙。

反對理由: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發布之「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

已經允許各校有更大彈性空間來召開學校日,哪有立法再走回頭路的道理!?

 

(4)有關第13、14條訂定所謂<利益衝突迴避條款>

<說明>

反對理由:

A.有嚴重違背採購法之嫌。

B.為教育行政單位失職人員脫罪抹粉掩飾條款。

舉凡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等等,法有明文規範皆是學校行政主管權限,除非相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自甘墮落、違法故意走漏消息,或找來具民代背景家長撐腰獨攬分贓,否則一般家長會成員哪知其中竅門何在?縱然有份,頂多只是被利用來當作白手套罷了,而且比例更是微乎其微,絕非區區家長會成員所能左右。

家參法中訂定所謂<利益衝突迴避條款>,是對全國家長尊嚴的莫大侮辱跟挑戰,況且根本無法遏止實際運作上之投機取巧。

請問家長到底掌握甚麼權力?在參與學校的大小工程、採購等等事項,家長說了算數嗎!?還是蓋家長的印章就通過?有任何法令條文授權給家長這麼大的權限嗎!?

我們也知道有些學校或家長會有問題,但是這需要由學校全體家長來監督,從家長代表以至家長委員、會長選舉等家長參與教育過程中來自我提昇、砥礪和自律,如此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徒法不能自行,更是貶低家長身份,我們的公民素養水準以及團體道德勇氣能否發揮,並不關乎是否訂定法律約束之,甚或冀望依賴法律提升之。

所以從以前我們的主張是應訂定如下條款才合理,就讓全體家長來監督,讓優質家長進入校園,縱然從事跟學校業務相關行業也不怕。因為本來就有公務機關採購法可約束,如果由該校家長公司得標,我們希望透過全校家長眾目睽睽監督下,能有物超所值的品質出現。

條文:

「學校學生家長會之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正副會長、秘書或幹事及其 三等親於承包其子女就讀學校之一切採購事務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向家長委員會報備,並由家長會公告知全校家長。

具備各級民意代表身分之家長,因有監督學校教育之權責,故不宜擔任學校家長會之幹事、秘書、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或其他與會務相關之職。」

 

(5)缺乏「中央編列預算來支持家長參與」及「行政單位違反此法之罰則」兩項

有關條文。

 

*分析「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黃昭順版」

(1)第九條

組織團體權:

政府應依本法設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依本法有成立並參與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之權利。

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分為全國、縣市、學校、班級四級,並應訂定統一名稱分別為:

全國級:全國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協會

縣市級:○○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協會

˙˙˙˙˙˙˙

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應依法設下列二級學校外家長組織:一、縣市級家長組織。二、全國性家長組織。

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應依相關之家長組織設置辦法組成之,在直轄市、縣(市)為縣市級家長組織,在全國為全國性家長組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上述組織。

前項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縣市級家長組織(由各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為該校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學生家長(曾任各校家長會長)組成之,並允許具學生家長身份者加入個人會員);全國性家長組織(由前述全國各縣市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為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教育團體組成之,並允許具學生家長身份者加入個人會員)。

 

分析:

上述「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及「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實有違背憲法賦於人民結社自由之虞。

 

說明:

家長參與學校內之家長會,可視為基於孩子就學時,為人父母者應負起之責任或義務。

但不宜放大到學校外之家長團體,甚至還訂定「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如此之強迫條文。

況且「前項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縣市級家長組織(由各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為該校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學生家長(曾任各校家長會長)組成之」

顯然獨厚特定身分家長,更是搞特權

 

(2)第十五條

自主運作權:

學生家長及由其組成之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依法令應訂定組織章程等相關規章,其組織運作、行政事務及財務應自行管理,各級政府、學校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干預。

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內、學校外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並應依比例原則分繳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為:

  • 班級家長會。(班級家長經費自行籌措運作)
  • 學校家長會。(每一位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其中70%留校自用,20%上繳縣市級家長組織,10%上繳全國性家長組織)

三、縣市級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20%)

四、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

學生家長及由其組成之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之各級幹事及其三等親於承包其子女就讀學校之一切採購事務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向各該層級組織報備。

 

分析:

上述

「一、班級家長會。(班級家長經費自行籌措運作)

二、學校家長會。(每一位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其中70%留校自用,20%上繳縣市級家長組織,10%上繳全國性家長組織)

三、縣市級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20%)

四、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

擺明要抽學生家長人頭稅,而且一隻牛剝兩次皮(班級家長會費、學校家長會

費)真是情何以堪!

 

說明:

中華民國各級學校每一年級學生人數,平均大約二十萬,十二年級總計240萬人,保守計算也有100~120萬個家庭(家長會費以家庭計)

如此光是「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每學期不勞而獲至少1千萬,一年少說兩千多萬。

請問遊戲規則可以這樣訂定嗎!?

天底下有如此立法的嗎!?

我們偉大的立法諸公又在綁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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