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家長協會新聞稿 2005.06.15
支持「零體罰」的教育政策
說明:台北市教師會昨日(2005.06.14)公佈一項調查顯示,八成家長贊成教師宜適度體罰管教學生;65%家長與77%的教師不支持教育部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宣示的「零體罰」政策。本協會強烈質疑並回應如下:
一.該民調問卷之可信度令人質疑
問卷中「請問您贊成以『適當』的體罰作為管教的方式之一」,其中的「適當」字眼與答案選項,以技巧性的方式誤導家長贊成體罰,其動機可議,調查結果之可信度令人質疑,而違法之行為並無所謂『適當』與否之適用。
二.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
學童人權,受法律之保障,法定代理人同意教師以體罰管教者,無效。
《刑法》
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6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0條 : 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
第2款,身心虐待之行為。
第14款,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當之行為。
三.公立學校教師體罰學童屬公訴罪,教師切莫以身適法!
《刑法》第287條 : 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者,屬公訴罪! (註:公立學校教師仍屬廣義之公務人員)
四.建議教師以『輔導』來代替『管教』
「管教」一詞隱含強烈的威權觀念,以體罰方式管教將壓抑學童身心正常發展,不符合現代教育理念,教師應以專業能力輔導學生。
五.本協會將組律師團來助家長對教師體罰學生案之申訴事宜
申訴委員會召集人 吳榮達律師 申訴服務電話:23419388
台北市家長協會理事長 包崇敏 (0937-91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