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黃昭順版」
第九條
組織團體權:
政府應依本法設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依本法有成立並參與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之權利。
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分為全國、縣市、學校、班級四級,並應訂定統一名稱分別為:
全國級:全國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協會
縣市級:○○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協會
學校級:○○學校家長會
班級級:○○學校○年○班家長會
學校內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應依法設下列二級學校內家長組織:一、班級家長會。二、學校家長會。
學校內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應依相關之家長組織設置辦法組成之,並依本法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內家長組織。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上述組織。
前項學校內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班級家長會(設班級召集人及幹部);學校家長會(設學校家長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家長代表及幹部)。
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應依法設下列二級學校外家長組織:一、縣市級家長組織。二、全國性家長組織。
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應依相關之家長組織設置辦法組成之,在直轄市、縣(市)為縣市級家長組織,在全國為全國性家長組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上述組織。
前項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縣市級家長組織(由各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為該校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學生家長(曾任各校家長會長)組成之,並允許具學生家長身份者加入個人會員);全國性家長組織(由前述全國各縣市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為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教育團體組成之,並允許具學生家長身份者加入個人會員)。
分析:
上述「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及「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實有違背憲法賦於人民結社自由之虞。
說明:
家長參與學校內之家長會,可視為基於孩子就學時,為人父母者應負起之責任或義務。
但不宜放大到學校外之家長團體,甚至還訂定「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如此之強迫條文。
況且「前項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縣市級家長組織(由各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為該校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學生家長(曾任各校家長會長)組成之」
顯然獨厚特定身分家長,更是搞特權
第十五條
自主運作權:
學生家長及由其組成之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依法令應訂定組織章程等相關規章,其組織運作、行政事務及財務應自行管理,各級政府、學校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干預。
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內、學校外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並應依比例原則分繳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為:
- 班級家長會。(班級家長經費自行籌措運作)
- 學校家長會。(每一位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其中70%留校自用,20%上繳縣市級家長組織,10%上繳全國性家長組織)
三、縣市級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20%)
四、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
學生家長及由其組成之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之各級幹事及其三等親於承包其子女就讀學校之一切採購事務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向各該層級組織報備。
分析:
上述
「一、班級家長會。(班級家長經費自行籌措運作)
二、學校家長會。(每一位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其中70%留校自用,20%上繳縣市級家長組織,10%上繳全國性家長組織)
三、縣市級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20%)
四、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
擺明要抽學生家長人頭稅,而且一隻牛剝兩次皮(班級家長會費、學校家長會費)
真是情何以堪!
說明:
中華民國各級學校每一年級學生人數,平均大約二十萬,十二年級總計240萬人,保守計算也有100~120萬個家庭(家長會費以家庭計)
如此光是「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每學期不勞而獲至少1千萬,一年少說兩千多萬。
請問遊戲規則可以這樣訂定嗎!?
天底下有如此立法的嗎!?
我們偉大的立法諸公又在綁樁了嗎!?
分析970822教育部委託李伯佳版<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台北市家長協會 2008 09 14
- 時空背景錯亂,法案位階混淆
<說明>
真沒想到五年前被反對的版本,如今又借屍返魂捲土重來。
此版本源自 92年4月21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五位代表出席臺北市文山區武功國小開會時,所反對之李伯佳版「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準則(草案)」。
當年礙於「家長參與」無最高位階之單獨法源,故只能在原有法律或行政命令下來思考和草擬版本,單純為頒布行政命令而擬訂,並不屬最高立法的位階。且當其提出時因內容和家長期盼相差甚多,所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一致反對沿用。
因此這次中央立法,倘再沿用五年前位階不適(幾乎只考慮校園內的參與,屬於中央和地方相關的部分嚴重缺失)的版本,基本上不但違背且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家長參與之需要。
- 從行政掌控家長資源的立場來思考
<說明>
第六條中 各直轄市、縣(市)以設立一個地方家長會為限,並應冠以各該行政區域之名稱。
全國以設立一個家長會為限,並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反對理由:
一條鞭式的參與,容易被掌控,且一旦立法通過後除法定團體之外,其他團體將再無參與空間,嚴重違背生命多元化演化法則。
三.從行政或教師的立場希望家長應該怎樣參與來訂定
<說明>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八條中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中 【甲案】【乙案】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反對理由:
家長個人及家長組織,得依法參與教育,但參與內容及方式要明確表列,不能只是口號式條文來宣示或限制,以致造成執行時窒礙難行或各自解讀之困擾。
所以應如家長版明列出「資訊請求、教育選擇、申訴、組織團體、異議、參與決定及監督」。亦即不論個人或組織針對教育理念、事務、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任一項事宜,在參與教育時,均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行使上述七種不同程度型態權利中之任一種或多種權利,亦即一事務不限於行使一種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開學後兩週內,舉辦學校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學校得舉辦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邀請家長參加。
反對理由: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發布之「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
已經允許各校有更大彈性空間來召開學校日,哪有立法再走回頭路的道理!?
四.視家長為賊之條款
第十七條 家長會之會長、副會長、委員、相關會務人員或參與教育事務之家長會代表,不得利用職權或參與之機會,不當介入或違背正常程序參與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或其他相關之不當行為。
反對理由:
- 有嚴重違背採購法之嫌。
- 為教育行政單位失職人員脫罪抹粉掩飾條款。
舉凡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等等,法有明文規範皆是學校行政主管權限,除非相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故意走漏消息,或找來具民代背景家長撐腰獨攬分贓,否則一般家長會成員哪知其中竅門何在,絕非區區家長會成員所能左右。
家長團體的「家參法」版本中,已經列入排除具監督教育行政人員身分之民代或官員,不得進入家長會當幹部。且另規定家長會幹部三等親內之親友,得標該校業務工程時,要將明細報備家長會,並公告全校家長得知。此舉已然有自律及監督之責,在現場執行面上當更能鼓勵家長正面參與發揮良性效應。
3.把天下參與教育之家長皆當賊看,蓄意侮辱家長人格莫此為甚!
五.缺乏「中央編列預算來支持家長參與」及「行政單位違反此法之罰則」兩項有關條
台北市家長協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主張」
20070926 理事會通過
重點主張
二、 學程劃分
<說明>
1.重新劃分-以生命成長認知為主軸
分0~12年級來重新劃分幼教、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學(執業)先修之年段。
隨著時代變遷,新生孩童的身心靈成長也跟著改變,國小六年級的學童,多數進入青春期
階段,故應依照生命認知發展,重新劃分學程階段。
(1)公民養成基本教育階段-
國小-O級(幼教)~5年級
國中-6~8年級
高中職-9~11年級(10年級分流)
(2)實習或大學先修階段-12年級(可直接進入大學或職場)
(3)建立高中高職分流合流之機制
2.不規定修業年限,修滿所需年段之級數,或通過「學習能力分級鑑定認證」即可晉級或畢
業。
五、 學校類別及入學方式:
※學校類別:
- 一般高中
- 綜合高中
- 職業學校
入學方式:
免試分發-採學區抽籤分發制
<說明>
- 入學學生依學區填寫希望就讀學校志願順位表,輸入電腦依序分發
- 若同一志願順位填寫人數,超過該校招生名額時,則一律由電腦亂碼抽序入學
- 未抽中者則進入下一順位志願之電腦亂碼抽序入學
※學校類別:
專長班級或學校(藝術學校、體育學校等)
入學方式:
考試招生-採聯合招生制
<說明>
- 由專長班級或學校,依同科別聯合舉行招生考試
- 考試科目只限專長術科
※學校類別:
資優生學校(高中或往下延伸)
入學方式:
考試招生-採同日單獨招生制
<說明>
- 招生名額應送資優生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實施
- 考試方法由招生學校自訂
- 全國各資優生學校在同一時間舉辦入學考
- 參加資優生考試,未考上之考生,應待學區抽籤分發後,再依其方式入學。
台灣現階段建立「學科學習能力分級鑑定認証辦法」之評估
<說明>
考試引導教學一直是台灣教育揮之不去的陰霾,也是學生壓力的最大來源,此一現象實在是台灣教育界的悲哀和恥辱。
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回歸學習主體是學生的主張,讓「學習能力分級認証」取
代學歷認證制度,只要通過「學習能力分級鑑定認證」即可晉級或畢業,在學者亦可免修習
通過鑑定之級數。
舉凡升級、入學、就業皆可依此為據,一試定終生將不再,教學自然與考試脫鉤,而諸多失
學、中輟、自學者更可因此受惠良多。
台灣歷經多年來的基本學測、全民英檢及由民間團體引進國外各學科之測驗累積下來的諸多經驗,無論從「測驗方法」或「社會成熟度」評估,已經具備檢討全面建立「學科學習能力分級鑑定認証辦法」之時機。
【依據法條】
第 8 條 |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第 13 條 |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 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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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 構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