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理監事名單

第一屆理監事會(1997)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田光復
 常務理事  李正三
 常務理事  詹智慧
 常務理事  何存發
 常務理事  萬佩萱
 理事  陳儀深
 理事  陳秀慧
 理事  林文虎
 理事  鍾有進
 理事  余安邦
 理事  包崇敏
 理事  黃綉英
 理事  黃勝宗
 理事  詹益安
 理事  祿文福
 常務監事  謝立信
 監事  林文賢
 監事  林萬德
 監事  許陽明
 監事  逄廣進
 候補理事  王秀桂
 候補理事  周淑美
 候補理事  劉雲英
 候補理事  黃淳韶
 顧問  
 顧問  

 

第二屆理監事會(1998)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詹智慧
常務理事 李正三
常務理事 田光復
常務理事 何存發
常務理事 萬佩萱
理事 陳秀慧
理事 林文虎
理事 鍾有進
理事 余安邦
理事 包崇敏
理事 黃綉英
理事 黃勝宗
理事 詹益安
理事 祿文福
理事 謝立信
常務監事 林文賢
監事 林萬德
監事 陳儀深
監事 許陽明
監事 逄廣進
候補理事 王秀桂
候補理事 周淑美
候補理事 劉雲英
候補理事 黃淳韶
顧問
顧問

 

第三屆理監事會(1999-2000)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詹智慧
常務理事 何存發
常務理事 李正三
常務理事 周淑美
常務理事 黃綉英
理事 余安邦
理事 陳棋銘
理事 詹益安
理事 江達聰
理事 符慧中
理事 祿文福
理事 黃淳韶
理事 蕭慧英
理事 許慧玲
理事 王懿行
常務監事 林文賢
監事 包崇敏
監事 陳儀深
監事 許陽明
監事 逄廣進
候補理事 吳明鴻
候補理事 戴秋華
候補理事 陳麗滴
候補理事 鍾有進
顧問  
顧問  

 

第四屆理監事會(2001-2002)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蕭慧英
常務理事 李正三
常務理事 吳明鴻
常務理事 符慧中
常務理事 黃淳韶
理事 王懿行
理事 包崇敏
理事 江聰達
理事 余安邦
理事 林美江
理事 許慧玲
理事 黃綉英
理事 陳棋銘
理事 董繼禮
理事 詹益安
常務監事 詹智慧
監事 王秀桂
監事 何存發
監事 林文賢
監事 祿文福
候補理事 周金豐
候補理事 林順松
候補理事 許永佳
候補理事 逄廣進
顧問  
顧問  

 

第五屆理監事會(2003-2004)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蕭慧英
常務理事 包崇敏
常務理事 李正三
常務理事 周淑美
常務理事 符慧中
理事 王懿行
理事 吳明鴻
理事 吳榮達
理事 李秀慧
理事 林美江
理事 林錫煌
理事 常玉慧
理事 許永佳
理事 黃淳韶
理事 黃綉英
常務監事 陳棋銘
監事 余安邦
監事 林文賢
監事 林順松
監事 許慧玲
候補理事 江達聰
候補理事 林玲華
候補理事 吳添章
候補理事  
顧問  
顧問  

 

第六屆理監事會(2005-2006)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包崇敏
常務理事 李正三
常務理事 符慧中
常務理事 常玉慧
常務理事 蕭慧英
理事 吳榮達
理事 林美江
理事 林順松
理事 林錫煌
理事 邱永順
理事 黃淳韶
理事 黃綉英
理事 張慧心
理事 劉武政
理事 劉承武
常務監事 林文賢
監事 余安邦
監事 李秀慧
監事 吳添章
監事 許永章
候補理事 楊淑景
候補理事 陳慶祥
候補理事 許慧玲
候補理事  
顧問 田光復
顧問 詹智慧

 

第七屆理監事會(2007-2008)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包崇敏
常務理事 常玉慧
常務理事 吳榮達
常務理事 邱永順
常務理事 余安邦
理事 張慧心
理事 林秀宗
理事 劉武政
理事 李正三
理事 林美江
理事 王立昇
理事 林錫煌
理事 黃世榮
理事 王懿行
理事 曾士雄
常務監事 劉承武
監事 黃綉英
監事 許永佳
監事 吳添章
監事 林順章
候補理事 林德興
候補理事 蕭慧英
候補理事  
候補理事  
顧問 田光復
顧問 詹智慧

 

第八屆理監事會(2009-2010)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林秀宗
常務理事 常玉慧
常務理事 邱永順
常務理事 張慧心
常務理事 李正三
理事 劉武政
理事 林美江
理事 王懿行
理事 張芳全
理事 李玉梅
理事 張勳雅
理事 曾士雄
理事 許建成
理事 林德興
理事 張慈芬
常務監事 林順松
監事 包崇敏
監事 吳添章
監事 王叢桂
監事 張如玉
候補理事 李聖總
候補理事 林錫煌
候補理事 蕭慧英
候補理事 林文賢
顧問 田光復
顧問 詹智慧

 

第九屆理監事會(2011-2012)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林秀宗
常務理事 常玉慧
常務理事 張慧心
常務理事 李正三
常務理事 王懿行
理事 李聖總
理事 劉武政
理事 李玉梅
理事 林美江
理事 劉旭華
理事 林德興
理事 薛群秀
理事 王金涼
理事 許建成
理事 李紀庭
常務監事 林順松
監事 吳添章
監事 王叢桂
監事 包崇敏
監事 蕭慧英
候補監事 張季蓁
顧問 田光復
顧問 詹智慧

 

第十屆理監事會(2013-2014)

職業 姓名
理事長 王懿行
常務理事 常玉慧
常務理事 張慧心
常務理事 林德興
常務理事 劉武政
理事 張紀蓁
理事 李正三
理事 李紀庭
理事 張美惠
理事 李聖總
理事 蕭慧英
理事 王金涼
理事 劉旭華
理事 李玉梅
理事 薛群秀
常務監事 林順松
監事 吳添章
監事 林秀宗
監事 杜若羚
監事 林美江
候補理事 許建成
候補理事 王秀甄
候補理事 黃信雄
候補理事 包崇敏
顧問 田光復
顧問 詹智慧

 

第十一屆理監事會(2015-2016)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王懿行
常務理事 楊昭瑾
常務理事 張慧心
常務理事 陳復
常務理事 張簡曉芸
理事 林士真
理事 郭姿均
理事 劉武政
理事 杜若玲
理事 常玉慧
理事 張季蓁
理事 李榮隆
理事 張美惠
理事 薛秀群
理事 林德興
候補理事 王金涼
候補理事 李玉梅
常務監事 林順松
監事 吳添章
監事 沈雅蕙
監事 許績勳
監事 李聖總
候補監事 劉旭華
顧問 李正三
顧問 蕭慧英
名譽理事長 林秀宗

第十二屆理監事會名單(2017-2018)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李榮隆
常務理事 張慧心
常務理事 陳    復
常務理事 張簡曉芸
常務理事 楊昭瑾
理事 常玉慧
理事 張美惠
理事 劉武政
理事 杜若玲
理事 郭姿均
理事 張季蓁
理事 薛群秀
理事 劉淑敏
理事 厲世娟
理事 蔡淂櫻
候補理事 胡語珊
候補理事 陳明恩
候補理事 張雪蘭
常務監事 李聖總
監事 吳添章
監事 許績勳
監事 林士真
監事 徐玉枝
候補監事 王金涼
顧問 蕭慧英
顧問 林秀宗
顧問 李正三
顧問 林順松
名譽理事長 王懿行

第十三屆理監事會名單(2019-2020)

職稱 姓名
理事長 李榮隆
常務理事 張慧心
常務理事 陳    復
常務理事 張簡曉芸
常務理事 杜若羚
理事 林順松
理事 常玉慧
理事 張美惠
理事 許績勳
理事 潘筠宜
理事 厲世娟
理事 葉桂真
理事 柯青雲
理事 湯凱閏
理事 蕭智文
候補理事 楊昭瑾
候補理事 李聖總
候補理事 王崑仰
常務監事 劉武政
監事 吳添章
監事 胡語姍
監事 柯采淨
監事 魏名聰
候補監事 林士真
前理事長 田光復
前理事長 詹智慧
前理事長 蕭慧英
前理事長 包崇敏
前理事長 林秀宗
前理事長 王懿行

 

 

台北市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成立大會通過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二○○二年一月五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二○一五年一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二○一六年一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家長協會」(以下並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結合學生家長,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促進家長教育權之行使,提升以學生為主體的優質教育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地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維護學生公平受教權,促進以學生為主體的優質教育環境與教育內容。

二、提供家長教育資訊及經驗交流之管道,增進家長教育知能及參與教育之方法,積極推動親師生之合作。

三、協助各級家長組織之成立及健全發展,推動家長組織參與教育事務,共同改善教育文化及生態環境。

四、參與及檢驗政府教育法令、制度與政策之制訂,並監督實行;推動及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之法令保障。

五、結合社區資源,凝聚文化力量,促進學校社區化及社區學校化。

六、從事各種教育相關之研究、出版及發行業務,並辦理專業人才之培訓。

七、承辦或接受政府及民間機構委辦各項研究計劃及教育活動。

八、其他相關業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居所、工作或子女就讀組織區域內之家長,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過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協會宗旨,願贊助本協會之個人或團體,均可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宣揚本會宗旨,推動本會任務。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講習與活動,並執行本會推派之工作。

四、繳納會費。

第 九 條: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取得本會會訊及活動資訊。

三、參與本會講習、活動及會訊。

四、參與本會之工作組織。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出會或退會,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團體會員當選理監事名額以一人為限。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皆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無正當理由且未請假未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達兩次以上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任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採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意成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個人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依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圓整。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圓整。

二、團體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依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圓整。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圓整。

三、捐款收入。

四、其他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備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但第23條第5款之增訂至第八屆理事會、監事會起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