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參法焦點座談會討論大綱

家參法焦點座談會討論大綱

 一、立法意義及前瞻性二、家長親權之範圍三、家長教育參與之實質內涵   1. 中央立法宜原則性訂定或一條鞭式詳列,還是應考慮留給各地方自治空間?   2. 除應具備「資訊請求、教育選擇、申訴、組織團體、異議、參與決定、監督」       等「全家盟」主張之具體條文外,還應涵蓋那些權利義務?四、應否限制參與方式     在憲法保障-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     則及資訊、集會、意見等自由之基本精神下,是否應限制特定家長之參與權,而     訂定所謂「利益迴避條款」?其立法精神及利弊得失何在?五、現有版本之比較六、其他意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焦點座談會討論大綱

 

一、精神

二、定位

三、內涵

※學程

※課程與評量

※學習方式

※學校類別及入學方式:

四、實施時程

五、經費輔助方式-如何落實照顧經濟弱勢及拉近公私立學費問題

六、師資及教材

七、學校及相關人員之退場機制

八、其他相關事項(現有版本之比較)

 

家參法焦點座談會發言重點紀錄

家參法焦點座談會發言重點紀錄

2009 04 18

第一輪發言(依發言序)

1.台北市家長協會   劉武政

*應加入弱勢議題條文。

 

2.台北市高職學生學生家長聯合會   潘筠宜

*學校現場家長出席會議問題很多。

 

3.台北市家長協會   王叢桂

*監督權中要具備罰則機制,才能有效監督。

*人民有結社自由,縣市及全國層級之家長組織不應強制入會。

*教育選擇是否足夠?應加入弱勢及自主學習這一塊。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邱永順

*立法目的、定位要清楚。

*教育部版本對家長訂定罰則很奇怪,而且諸多條文好像在為學校及教育行政來約

束家長參與,只要家長配合就好,讓人有不是訂定家長參與法的感覺。

*會務假和現實脫節,應該訂定家長參與學校日,出席當天是公假即可。

 

  1. 台北市高中學生學生家長聯合會 王天珠

*學校開會往往不通知家長會,尤其是私立學校。

 

6.自主學習促進會   陳怡光

*教育選擇要明確保障。

*條文中要明確訂定負責單位。

 

7.周志宏

*教育部有最新的版本,我們今天討論的不一樣。

*全家盟版遣詞用句不符合法律用詞應再修正。

*應思考家長參與之法規是要分散在現有法條中,還是集中在家參法中。

8.謝文全

*是否針對議題或條文聚焦討論。

 

第二輪發言(依發言序)

  1. 自主學習促進會 陳怡光

*教育部版名稱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法」,教育不是只有在校園裡才發生,自主

學習教育現場不在學校內,所以整個法案名稱應該是「家長參與教育法」即可。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林順松

*制定本法首要考慮教育主體是學生,然後家長基於親權不可分割的理念,理所當

然是教育現場的參與者。

 

3.南投縣家長關懷教育協會   王淑專

*提議立法名稱只用「家長參與教育法」。(與會者王叢桂教授附議)

 

4.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   林萬成

*應給家長充份論述的機會和時間,教育部怎可提出比民間更簡陋的版本!?而且

只限制在學校參與。

  • 應參酌國外例如美國聯邦的制度納入教師來思考。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王叢桂

*教育部認為只要學校內參加。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邱永順

*立法目的-要拿掉學校兩個字,法案全名就是「家長參與教育法」。

*教育部版第6條取消第二項(第二款)部分。

*第11條違背人團法應刪除。其條文中所謂弱勢定義為何?

 

  1. 台北市高職學生學生家長聯合會 林鴻昌

*家長普遍會有人質壓力,而學校也往往只要家長背書,而不是參與。

*教育部版的名稱要刪掉「學校」兩個字,只用「家長參與教育法」。

*是否應建立家長和學校之間的仲裁單位。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王叢桂

*全家盟版第14條取代教育部版第13、14條

*全家盟版第8條取代教育部版第11條

*加全家盟版第16條罰則

 

9.台北市家長協會   邱永順

*教育部版第9條刪掉末句,學校家長費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10.台北市國校家長會聯合會   王熙隆

*校園外家長不應參與校園內事務,家參法只要學校家長參與。

 

  1. 周志宏

*參與組織有兩種,學校內為身分團體屬非自願,與人民團體不同,學校外應為非

強迫性。

*全家盟版第14條經修正可用,不要教育部版第13、14條。

  • 家長每ㄧ學期一天參加學校日算公假。

 

12.台北市家長協會   劉武政

*反對家長參與教育還要訂定利益迴避條款,甚至過分到要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

  • 不應分學校圍牆內外,很多教育議題不是單純學校可以處理。

*教育部版的名稱要刪掉「學校」,用「家長參與教育法」就好。

 

  1. 自主學習促進會 陳怡光

*全家盟版第15條「各級政府對各級學生家長組織及非學校型態家長組織˙˙˙」

意思是增加「非學校型態家長組織」。

  • 全家盟版第16條有關懲處條文是必要的。

 

14.台北縣家長聯合會   彭素華

*應加入提升家長知能之條文。

*學生學習權條文中應增加弱勢家長之保障。

*應注重學生身心問題及人道關懷。

*家長自律公約應加入家長會任務之條文中。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許建成

*學校應提供家長參與有關之法條資料。

*要有家長面臨不適任教師應有的權利或主張之相關條文。

 

16.紀錄不清楚

 

17.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   鄧敦仁

*名稱贊成用學生家長參與。

*教育部版第9條去掉後面。

 

  1. 台北縣家長聯合會 彭素華

*家長的觀念要不停的再成長,聚焦後再跟學校議談。

 

  1. 台北市家長協會 李正三(書面資料)

*家參法的定位問題

本法屬特別法中央立法應只提綱挈領,從基本權利義務,以及有必要全國一 致

性參與模式做大原則性之規範。故應考量給各縣市議會因地制宜,訂定地方自治

條例的空間。

 

*應該明定各級學校家長日為國定假日。

 

*教育部版之荒謬

(1)時空背景錯亂,法案位階混淆

<說明>

此版本源自 92年4月21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五位代表出席臺北市文山區武功國小開會時,所反對之李伯佳版「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準則(草案)」。

當年單純為頒布行政命令而擬訂,並不屬最高立法的位階。且當時因內容和家長期盼相差甚多,所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一致反對沿用。

這次中央立法,又再沿用五年前位階不適的版本做藍圖,只考慮學校內的參與,屬於中央和地方相關的部分嚴重缺失,基本上不但違背且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家長參與之需要。

 

(2)從行政或教師的立場希望家長應該怎樣參與來訂定

<說明>

反對理由:

家長個人及家長組織,得依法參與教育,但參與內容及方式要明確表列,不能只是口號式條文來宣示或限制,以致造成執行時窒礙難行或各自解讀之困擾。

所以應如全家盟版明列出「資訊請求、教育選擇、申訴、組織團體、異議、參與決定及監督」。

亦即不論個人或組織針對教育理念、事務、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任一項事宜,在參與教育時,均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行使上述七種不同程度型態權利中之任一種或多種權利,亦即一事務不限於行使一種權利。

 

(3)第16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辦學校日,介紹學校˙˙。

反對理由: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發布之「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

已經允許各校有更大彈性空間來召開學校日,哪有立法再走回頭路的道理!?

 

(4)有關第13、14條訂定所謂<利益衝突迴避條款>

<說明>

反對理由:

A.有嚴重違背採購法之嫌。

B.為教育行政單位失職人員脫罪抹粉掩飾條款。

舉凡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等等,法有明文規範皆是學校行政主管權限,除非相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自甘墮落、違法故意走漏消息,或找來具民代背景家長撐腰獨攬分贓,否則一般家長會成員哪知其中竅門何在?縱然有份,頂多只是被利用來當作白手套罷了,而且比例更是微乎其微,絕非區區家長會成員所能左右。

家參法中訂定所謂<利益衝突迴避條款>,是對全國家長尊嚴的莫大侮辱跟挑戰,況且根本無法遏止實際運作上之投機取巧。

請問家長到底掌握甚麼權力?在參與學校的大小工程、採購等等事項,家長說了算數嗎!?還是蓋家長的印章就通過?有任何法令條文授權給家長這麼大的權限嗎!?

我們也知道有些學校或家長會有問題,但是這需要由學校全體家長來監督,從家長代表以至家長委員、會長選舉等家長參與教育過程中來自我提昇、砥礪和自律,如此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徒法不能自行,更是貶低家長身份,我們的公民素養水準以及團體道德勇氣能否發揮,並不關乎是否訂定法律約束之,甚或冀望依賴法律提升之。

所以從以前我們的主張是應訂定如下條款才合理,就讓全體家長來監督,讓優質家長進入校園,縱然從事跟學校業務相關行業也不怕。因為本來就有公務機關採購法可約束,如果由該校家長公司得標,我們希望透過全校家長眾目睽睽監督下,能有物超所值的品質出現。

條文:

「學校學生家長會之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正副會長、秘書或幹事及其 三等親於承包其子女就讀學校之一切採購事務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向家長委員會報備,並由家長會公告知全校家長。

具備各級民意代表身分之家長,因有監督學校教育之權責,故不宜擔任學校家長會之幹事、秘書、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或其他與會務相關之職。」

 

(5)缺乏「中央編列預算來支持家長參與」及「行政單位違反此法之罰則」兩項

有關條文。

 

*分析「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黃昭順版」

(1)第九條

組織團體權:

政府應依本法設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依本法有成立並參與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之權利。

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分為全國、縣市、學校、班級四級,並應訂定統一名稱分別為:

全國級:全國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協會

縣市級:○○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協會

˙˙˙˙˙˙˙

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應依法設下列二級學校外家長組織:一、縣市級家長組織。二、全國性家長組織。

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應依相關之家長組織設置辦法組成之,在直轄市、縣(市)為縣市級家長組織,在全國為全國性家長組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上述組織。

前項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縣市級家長組織(由各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為該校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學生家長(曾任各校家長會長)組成之,並允許具學生家長身份者加入個人會員);全國性家長組織(由前述全國各縣市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為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教育團體組成之,並允許具學生家長身份者加入個人會員)。

 

分析:

上述「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及「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實有違背憲法賦於人民結社自由之虞。

 

說明:

家長參與學校內之家長會,可視為基於孩子就學時,為人父母者應負起之責任或義務。

但不宜放大到學校外之家長團體,甚至還訂定「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如此之強迫條文。

況且「前項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縣市級家長組織(由各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為該校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學生家長(曾任各校家長會長)組成之」

顯然獨厚特定身分家長,更是搞特權

 

(2)第十五條

自主運作權:

學生家長及由其組成之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依法令應訂定組織章程等相關規章,其組織運作、行政事務及財務應自行管理,各級政府、學校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干預。

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內、學校外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並應依比例原則分繳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為:

  • 班級家長會。(班級家長經費自行籌措運作)
  • 學校家長會。(每一位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其中70%留校自用,20%上繳縣市級家長組織,10%上繳全國性家長組織)

三、縣市級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20%)

四、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

學生家長及由其組成之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之各級幹事及其三等親於承包其子女就讀學校之一切採購事務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向各該層級組織報備。

 

分析:

上述

「一、班級家長會。(班級家長經費自行籌措運作)

二、學校家長會。(每一位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其中70%留校自用,20%上繳縣市級家長組織,10%上繳全國性家長組織)

三、縣市級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20%)

四、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

擺明要抽學生家長人頭稅,而且一隻牛剝兩次皮(班級家長會費、學校家長會

費)真是情何以堪!

 

說明:

中華民國各級學校每一年級學生人數,平均大約二十萬,十二年級總計240萬人,保守計算也有100~120萬個家庭(家長會費以家庭計)

如此光是「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每學期不勞而獲至少1千萬,一年少說兩千多萬。

請問遊戲規則可以這樣訂定嗎!?

天底下有如此立法的嗎!?

我們偉大的立法諸公又在綁樁了嗎!?

 

 

 

家參法的定位問題

家參法的定位問題

 

※本法屬特別法

※中央立法應只提綱挈領,從基本權利義務,以及有必要全國一

致性參與模式做大原則性之規範。

故應考量給各縣市議會因地制宜,訂定地方自治條例的空間。

  1. 立法目的

一、家長親權之重要性二、家長親權之範圍

 

  1. 家長及家長會的角色與定位

一、本法所稱學生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但書由父母暫時委託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二、貫徹學生家長行使教育選擇權及參與權,以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受教權。

三、拒絕一條鞭式的組織,應尊重多元聲音。

 

  1. 權利與義務

一、家長之權利

學生家長及其組成之法定團體為參與教育事務之個別事項依不同情節,得行使教育選擇權、組織團體權、資訊公開及請求權、異議權、申訴權、參與決定及協商權及監督權。

說明:

明定家長參與教育之七項權利第二章學生家長之權利與義務,此等所列舉之各種權利本即為家長行使親權之一環,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資訊、集會、意見等自由之保障等憲法之基本精神,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憲法保障,家長得視個案情況基於正當理由行使任一之權利,性質均係屬私法上請求權,使每位家長能有行使權利之方向感,適度參與教育事務,勿輕易放棄此等權利,隨時善用上述權利理性彙整多數意見以影響教學內容及方針甚至國家政策,爭取合理資源及支援,俾達到教學內容、方針及國家政策能在「增進公益、理性溝通、勇於任事」下,重視多數家長之意見下運行而形成。

 

二、家長之義務

為維護子女之權益,學生家長除應遵守法令規章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參與班級學生家長會、學校學生家長會。

二、積極參與學生家長之教育講習及活動。

三、積極與教師合作,參與子女之學習。

四、為子女選擇、準備妥善之學習環境。

五、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與人格發展。

家長違反前項義務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等法律處罰之。

說明:

明定家長之義務:家長除擁有教育參與之權利外,更有本於親權延伸之自然義務,本法案所列舉之家長義務,本即為家長行使親權及教養義務之一環,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資訊、集會、意見等自由之保障等憲法之基本精神,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憲法保障,家長得視個案情況行使任一之權利,性質均係屬私法上義務,使家長得以善盡其教養義務及保密義務,以促進並維護學生之權益,家長違反此等義務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等法律處罰且家長亦負保密義務,不致侵害其他家庭之隱私權,及維護學校學生家長會之公益性色彩。

  1. 參與方式

學生家長有成立並參與各級學生家長組織之權利。

學校內應設組織下列二級家長團體:

一、班級學生家長會。

學校應在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召開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任課教師應提供班級經營計劃及教學計劃與家長討論;班級教師應在開學一個月內,提出學生個別化學習計劃和家長舉行會談;學期中應安排家長參觀教學日,邀請家長來校參觀教學;學期末應召開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並邀請家長參加。

 

二、學校學生家長會。

校內學生家長組織應依相關之家長會設置辦法或自治條例組成之。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內家長會。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上述組織。

學生家長得組織校外學生家長組織。在直轄市及縣(市)、市為地區性家長組織,在全國為全國性家長組織,並依相關之人民團體法令組成之。

說明:

學生家長組成之家長會(性質乃法定民間教育團體)係獨立於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之外,代表全體家長,本於親權之延申,行使私權利之民間團體,自亦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行使相同之上述七種型態權利,家長均應善用家長會共同形成全校家長之共識,並勇於參與家長會之運作,因在三權鼎立之下,具有上述教育事項之影響力。   家長及其法定團體得行使教育參與權之對象,包括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四者,目的在於協助家長使其子女適性學習及潛能發展。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四者,亦負有協助、執行及配合之責。故有必要明定各層級家長組織之組成及辦法,使散落校園外各地之家長得以用法定組織凝聚共識,才能爭取資源及支援,並貫徹集體領導、公開透明、整體服務、擴大參與、爭取全國家認同之理念,因任何學生及家長之個案及意見均係通案,且可藉各層級家長組織防範問題於未然,或反映整體意見,各層級之家長組織更非會長、理事長一人或幹部少數人之家長組織,必須藉各層級家長組織始能逐級對內整合資訊及力量,再以各層級家長組織名義對外爭取應有之資源及權益,方能藉由家長之反映意見再與社區、里區、管區、行政區、各縣市、中央機關結合逐步規劃實現,此自學校家長會在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下,亦屬該學區居民常設之法定社區團體即為著例。

  1. 層級與組織功能

參與決定及協商權

 

學生家長及其組成之法定組織,得參與下列教育事務之決定:

  • 學生家長經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得參與班級學生學習目標、計劃與評量方式之議訂,學生輔導方式之議訂,班級規則之訂定,教育方式、內容之實施與評鑑,及其他有關學生、家長權益事項之議訂。
  • 學生家長經由學校學生家長會得參與學校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學校及修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學生權益之會議,並得參與校長遴選及評鑑,教師教學評鑑及聘約議訂,教科書及其他學習教材之選用及家長付費之學生事務之採購,學校經費之編列,學校教育之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學生、家長權益之教育法令、政策議訂。
  • 學生家長經由地區性學生家長組織得參與教育審議委員會、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家長會評鑑、教師教學評鑑、校長及校務評鑑,校長遴選,地區性教育經費之編列,地區性教育政策之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學生、家長權益之教育法令、政策議訂。
  • 學生家長經由全國性學生家長組織得參與各級學生學習目標與基本能力指標之議訂,各級學校課程綱要之議訂,各級學校教科圖書之審定,中央教育經費之編列,中央教育政策之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學生、家長權益之教育法令、政策議訂。

 

學生家長為參與上述所定之教育事務,而與各級教育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共同出席會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有與教師代表對等比例(或應出席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之學生家長代表員額。其代表由各級學生家長團體推選之。

各種應有學生家長代表參與之會議,其會議時間應顧及學生家長代表之工作權益,但有急迫情形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說明:

明定各層級家長組織之任務及範圍,不限於事務,舉凡教育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範圍均包括在內,甚至未來新增一切有關教育之事項亦得包括之,蓋家長權、教師權及學校行政權均係為增進學生學習權及受教權而存在之故。至於如何行使教育參與權基於家長不同之需求、不同之程度、行使之強弱及決定自主性之大小,本於行政學原理,有下列七種行使權利之型態即: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及監督權。亦即不論針對教育事務、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任一項事宜,家長在參與教育時,均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基於正當理由行使上述七種不同程度型態權利中之任一種或多種權利,即一事務不限於行使一種權利。因家長係行使私權利而非公權力,故對於教育決策之公權力事項(如教師如何選擇教材、行政部門尤其是校長治校之理念、政策、制度是否妥當等事項),家長必須結合行政或教師之任一方公權力,始能形成教育決策權。明定家長參與相關會議之比例,亦即各級學生家長組織對於教育事務得行使與教師及教師會對等之權利,且會議時間應顧及學生家長代表之工作權益。

6.學校資訊透明化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向學生家長及已合法報備之家長團體主動提供第二項所列資訊,並應主動公佈於其網站。

學生家長及其組成之團體於正當理由下,亦得請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

師提供下列資訊,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不得拒絕或拖延:

  • 課程內容、教學目標、能力指標、教學方法、輔導方法、以及學生個別學習

及輔導之紀錄和資料。

  • 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
  • 學校教師評鑑作業與結果之資訊,應由教育主管機關告知之。
  • 學校代收代辦費及其他收支明細。
  • 學校有義務於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前,提供班級學生家長通訊名冊給班級學

生家長會及學校學生家長通訊名冊給學校學生家長會。

前項第四款之收支明細學校應在學期中及學期末公告之。

  • 教育經費預算之編列及執行。
  • 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政策、釋函及其他資訊。

說明:

明定各層級教育單位及人員有主動提供及告知七項資訊之義務,亦即學生家長及其組成之法定團體,於正當理由下有七項資訊請求權,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或拖延

 

7.提升家長知能

各級政府對各級學生家長組織,因辦理教育事務及家長成長之需要,應按年合理

編列預算與提供行政支援。

 

8.弱勢家長保障

明確在家參法中訂定罰則,具體處罰未落實社福法及特教法之各級機關或教育行政單位及相關校長、教師、經辦人員等。

若無法訂此罰則,卻提出此條保障條文就是笑話一場,請問要怎樣保障!?

李伯佳當校長的北市中山國小連畢業旅行都不肯讓特教生一起去了,

他怎有臉提此條文!?

 

9.會務假

明定各級學校家長日為國定假日。

除此之外,家長要有骨氣不要跟人乞憐要假。

10.應行迴避事項

請問家長到底掌握甚麼權力?在參與教育過程中還有利可圖?學校的大小工程、採購、等等,家長說了算數嗎!?還是蓋家長的印章就通過?有任何法令條文授權給家長這麼大的權限嗎!?

在家長版的條文中,已經有必要的自我規範,我們認為那已經足夠了。以往繪聲繪影的弊端,請問最後被依法起訴的是教育行政人員居多還是家長。退一步說,如果不是教育相關人員自己墮落、違法,家長怎會知道門路何在?縱然有份,頂多只是被利用來當作白手套罷了,而且比例更是微乎其微。

所以此條例擺明了叫做「歧視家長條例」。已經先預設立場把家長當賊看。

 

  • 應懂得學會如何迴避不適任校長和不適任教師之學校,以免孩子受到傷害。

二、學校學生家長會依法令應訂定組織章程等相關規章,其組織運作、行政事務

及財務應由家長會自行管理,學校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干預。

學校學生家長會之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正副會長、秘書或幹事及其

三等親於承包其子女就讀學校之一切採購事務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向家長委

員會報備,並由家長會公告知全校家長。

具備各級民意代表身分之家長,因有監督學校教育之權責,故不宜擔任學校

家長會之幹事、秘書、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或其他與會務相關之職。

分析970822李伯佳版<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分析970822李伯佳版<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台北市家長協會  2008 09 14

 

  1. 空背景錯亂,法案位階混淆

<說明>

真沒想到五年前被反對的版本,如今又借屍返魂捲土重來。

此版本源自 92年4月21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五位代表出席臺北市文山區武功國小開會時,所反對之李伯佳版「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準則(草案)」。

當年礙於「家長參與」無最高位階之單獨法源,故只能在原有法律或行政命令下來思考和草擬版本,單純為頒布行政命令而擬訂,並不屬最高立法的位階。且當其提出時因內容和家長期盼相差甚多,所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一致反對沿用。

因此這次中央立法,倘再沿用五年前位階不適(幾乎只考慮校園內的參與,屬於中央和地方相關的部分嚴重缺失)的版本,基本上不但違背且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家長參與之需要。

 

  1. 從行政掌控家長資源的立場來思考

<說明>

第六條中 各直轄市、縣(市)以設立一個地方家長會為限,並應冠以各該行政區域之名稱。

全國以設立一個家長會為限,並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反對理由:

一條鞭式的參與,容易被掌控,且一旦立法通過後除法定團體之外,其他團體將再無參與空間,嚴重違背生命多元化演化法則。

 

三.從行政或教師的立場希望家長應該怎樣參與來訂定

<說明>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八條中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中 【甲案】【乙案】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反對理由:

家長個人及家長組織,得依法參與教育,但參與內容及方式要明確表列,不能只是口號式條文來宣示或限制,以致造成執行時窒礙難行或各自解讀之困擾。

所以應如家長版明列出「資訊請求、教育選擇、申訴、組織團體、異議、參與決定及監督」。亦即不論個人或組織針對教育理念、事務、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任一項事宜,在參與教育時,均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行使上述七種不同程度型態權利中之任一種或多種權利,亦即一事務不限於行使一種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開學後兩週內,舉辦學校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學校得舉辦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邀請家長參加。

反對理由: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發布之「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

已經允許各校有更大彈性空間來召開學校日,哪有立法再走回頭路的道理!?

 

四.視家長為賊之條款

第十七條  家長會之會長、副會長、委員、相關會務人員或參與教育事務之家長會代表,不得利用職權或參與之機會,不當介入或違背正常程序參與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或其他相關之不當行為。

 

反對理由:

  1. 有嚴重違背採購法之嫌。
  2. 為教育行政單位失職人員脫罪抹粉掩飾條款。

舉凡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等等,法有明文規範皆是學校行政主管權限,除非相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故意走漏消息,或找來具民代背景家長撐腰獨攬分贓,否則一般家長會成員哪知其中竅門何在,絕非區區家長會成員所能左右。

家長團體的「家參法」版本中,已經列入排除具監督教育行政人員身分之民代或官員,不得進入家長會當幹部。且另規定家長會幹部三等親內之親友,得標該校業務工程時,要將明細報備家長會,並公告全校家長得知。此舉已然有自律及監督之責,在現場執行面上當更能鼓勵家長正面參與發揮良性效應。

3.把天下參與教育之家長皆當賊看,蓄意侮辱家長人格莫此為甚!

                                                                                                    

五.缺乏「中央編列預算來支持家長參與」及「行政單位違反此法之罰則」兩項有關條文。

分析「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黃昭順版」

分析「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黃昭順版」

第九條

組織團體權:

政府應依本法設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依本法有成立並參與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之權利。

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分為全國、縣市、學校、班級四級,並應訂定統一名稱分別為:

全國級:全國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協會

縣市級:○○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協會

學校級:○○學校家長會

班級級:○○學校○年○班家長會

 

學校內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應依法設下列二級學校內家長組織:一、班級家長會。二、學校家長會。

學校內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應依相關之家長組織設置辦法組成之,並依本法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內家長組織。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上述組織。

前項學校內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班級家長會(設班級召集人及幹部);學校家長會(設學校家長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家長代表及幹部)。

 

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學生家長應依法設下列二級學校外家長組織:一、縣市級家長組織。二、全國性家長組織。

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應依相關之家長組織設置辦法組成之,在直轄市、縣(市)為縣市級家長組織,在全國為全國性家長組織,並依本法相關規定,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上述組織。

前項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縣市級家長組織(由各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為該校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學生家長(曾任各校家長會長)組成之,並允許具學生家長身份者加入個人會員);全國性家長組織(由前述全國各縣市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為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教育團體組成之,並允許具學生家長身份者加入個人會員)。

 

分析:

上述「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法定家長團體組織。

  及「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實有違背憲法賦於人民結社自由之虞。

 

說明:

家長參與學校內之家長會,可視為基於孩子就學時,為人父母者應負起之責任或義務。

但不宜放大到學校外之家長團體,甚至還訂定「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外家長組織。

如此之強迫條文。

況且「前項學校外法定家長團體組織得分為縣市級家長組織(由各縣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為該校當然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之學生家長(曾任各校家長會長)組成之

顯然獨厚特定身分家長,更是搞特權

第十五條

自主運作權:

學生家長及由其組成之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依法令應訂定組織章程等相關規章,其組織運作、行政事務及財務應自行管理,各級政府、學校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干預。

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內、學校外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並應依比例原則分繳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為:

  • 班級家長會。(班級家長經費自行籌措運作)
  • 學校家長會。(每一位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其中70%留校自用,20%上繳縣市級家長組織,10%上繳全國性家長組織)

三、縣市級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20%)

四、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

學生家長及由其組成之各層級法定家長團體組織之各級幹事及其三等親於承包其子女就讀學校之一切採購事務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向各該層級組織報備。

 

分析:

上述

一、班級家長會。(班級家長經費自行籌措運作)

二、學校家長會。(每一位學生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其中70%留校自用,20%上繳縣市級家長組織,10%上繳全國性家長組織)

三、縣市級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20%)

四、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

    擺明要抽學生家長人頭稅,而且一隻牛剝兩次皮(班級家長會費、學校家長會費

    真是情何以堪!

 

說明:

   中華民國各級學校每一年級學生人數,平均大約二十萬,十二年級總計240萬人,保守計算也有100~120萬個家庭(家長會費以家庭計)

如此光是「全國性家長組織。(收取學生家長之家長會費10%)」每學期不勞而獲至少1千萬,一年少說兩千多萬。

請問遊戲規則可以這樣訂定嗎!? 

天底下有如此立法的嗎!?

我們偉大的立法諸公又在綁樁了嗎!?

 

 

 

分析970822教育部委託李伯佳版<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台北市家長協會  2008 09 14

 

  1. 時空背景錯亂,法案位階混淆

<說明>

真沒想到五年前被反對的版本,如今又借屍返魂捲土重來。

此版本源自 92年4月21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五位代表出席臺北市文山區武功國小開會時,所反對之李伯佳版「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準則(草案)」。

當年礙於「家長參與」無最高位階之單獨法源,故只能在原有法律或行政命令下來思考和草擬版本,單純為頒布行政命令而擬訂,並不屬最高立法的位階。且當其提出時因內容和家長期盼相差甚多,所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一致反對沿用。

因此這次中央立法,倘再沿用五年前位階不適(幾乎只考慮校園內的參與,屬於中央和地方相關的部分嚴重缺失)的版本,基本上不但違背且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家長參與之需要。

 

  1. 從行政掌控家長資源的立場來思考

<說明>

第六條中 各直轄市、縣(市)以設立一個地方家長會為限,並應冠以各該行政區域之名稱。

全國以設立一個家長會為限,並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反對理由:

一條鞭式的參與,容易被掌控,且一旦立法通過後除法定團體之外,其他團體將再無參與空間,嚴重違背生命多元化演化法則。

 

三.從行政或教師的立場希望家長應該怎樣參與來訂定

<說明>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八條中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中 【甲案】【乙案】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反對理由:

家長個人及家長組織,得依法參與教育,但參與內容及方式要明確表列,不能只是口號式條文來宣示或限制,以致造成執行時窒礙難行或各自解讀之困擾。

所以應如家長版明列出「資訊請求、教育選擇、申訴、組織團體、異議、參與決定及監督」。亦即不論個人或組織針對教育理念、事務、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任一項事宜,在參與教育時,均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行使上述七種不同程度型態權利中之任一種或多種權利,亦即一事務不限於行使一種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開學後兩週內,舉辦學校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學校得舉辦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邀請家長參加。

反對理由: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發布之「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

已經允許各校有更大彈性空間來召開學校日,哪有立法再走回頭路的道理!?

 

四.視家長為賊之條款

第十七條  家長會之會長、副會長、委員、相關會務人員或參與教育事務之家長會代表,不得利用職權或參與之機會,不當介入或違背正常程序參與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或其他相關之不當行為。

 

反對理由:

  1. 有嚴重違背採購法之嫌。
  2. 為教育行政單位失職人員脫罪抹粉掩飾條款。

舉凡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等等,法有明文規範皆是學校行政主管權限,除非相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故意走漏消息,或找來具民代背景家長撐腰獨攬分贓,否則一般家長會成員哪知其中竅門何在,絕非區區家長會成員所能左右。

家長團體的「家參法」版本中,已經列入排除具監督教育行政人員身分之民代或官員,不得進入家長會當幹部。且另規定家長會幹部三等親內之親友,得標該校業務工程時,要將明細報備家長會,並公告全校家長得知。此舉已然有自律及監督之責,在現場執行面上當更能鼓勵家長正面參與發揮良性效應。

3.把天下參與教育之家長皆當賊看,蓄意侮辱家長人格莫此為甚!

                                                                                                    

五.缺乏「中央編列預算來支持家長參與」及「行政單位違反此法之罰則」兩項有關條

 

 

台北市家長協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主張」

20070926 理事會通過

重點主張

二、  學程劃分

 

<說明>

1.重新劃分-以生命成長認知為主軸

分0~12年級來重新劃分幼教、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學(執業)先修之年段。

隨著時代變遷,新生孩童的身心靈成長也跟著改變,國小六年級的學童,多數進入青春期

階段,故應依照生命認知發展,重新劃分學程階段。

 

(1)公民養成基本教育階段-

國小-O級(幼教)~5年級

國中-6~8年級

高中職-9~11年級(10年級分流)

(2)實習或大學先修階段-12年級(可直接進入大學或職場)

(3)建立高中高職分流合流之機制

 

2.不規定修業年限,修滿所需年段之級數,或通過「學習能力分級鑑定認證」即可晉級或畢

業。

五、   學校類別及入學方式:

 

※學校類別:

  1. 一般高中
  2. 綜合高中
  3. 職業學校

入學方式:

免試分發-採學區抽籤分發制

<說明>

  1. 入學學生依學區填寫希望就讀學校志願順位表,輸入電腦依序分發
  2. 若同一志願順位填寫人數,超過該校招生名額時,則一律由電腦亂碼抽序入學
  3. 未抽中者則進入下一順位志願之電腦亂碼抽序入學

 

※學校類別:

專長班級或學校(藝術學校、體育學校等)

入學方式:

考試招生-採聯合招生制

<說明>

  1. 由專長班級或學校,依同科別聯合舉行招生考試
  2. 考試科目只限專長術科

 

※學校類別:

資優生學校(高中或往下延伸)

入學方式:

考試招生-採同日單獨招生制

<說明>

  1. 招生名額應送資優生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實施
  2. 考試方法由招生學校自訂
  3. 全國各資優生學校在同一時間舉辦入學考
  4. 參加資優生考試,未考上之考生,應待學區抽籤分發後,再依其方式入學。

 

台灣現階段建立「學科學習能力分級鑑定認証辦法」

<說明>

考試引導教學一直是台灣教育揮之不去的陰霾,也是學生壓力的最大來源,此一現象實在是台灣教育界的悲哀和恥辱。

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回歸學習主體是學生的主張,讓「學習能力分級認証」取

代學歷認證制度,只要通過「學習能力分級鑑定認證」即可晉級或畢業,在學者亦可免修習

通過鑑定之級數。

舉凡升級、入學、就業皆可依此為據,一試定終生將不再,教學自然與考試脫鉤,而諸多失

學、中輟、自學者更可因此受惠良多。

台灣歷經多年來的基本學測、全民英檢及由民間團體引進國外各學科之測驗累積下來的諸多經驗,無論從「測驗方法」或「社會成熟度」評估,已經具備檢討全面建立「學科學習能力分級鑑定認証辦法」之時機。

 

【依據法條】

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
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第 14 條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
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