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970822李伯佳版<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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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970822李伯佳版<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      

台北市家長協會  2008 09 14

 

  1. 空背景錯亂,法案位階混淆

<說明>

真沒想到五年前被反對的版本,如今又借屍返魂捲土重來。

此版本源自 92年4月21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五位代表出席臺北市文山區武功國小開會時,所反對之李伯佳版「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準則(草案)」。

當年礙於「家長參與」無最高位階之單獨法源,故只能在原有法律或行政命令下來思考和草擬版本,單純為頒布行政命令而擬訂,並不屬最高立法的位階。且當其提出時因內容和家長期盼相差甚多,所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一致反對沿用。

因此這次中央立法,倘再沿用五年前位階不適(幾乎只考慮校園內的參與,屬於中央和地方相關的部分嚴重缺失)的版本,基本上不但違背且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家長參與之需要。

 

  1. 從行政掌控家長資源的立場來思考

<說明>

第六條中 各直轄市、縣(市)以設立一個地方家長會為限,並應冠以各該行政區域之名稱。

全國以設立一個家長會為限,並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反對理由:

一條鞭式的參與,容易被掌控,且一旦立法通過後除法定團體之外,其他團體將再無參與空間,嚴重違背生命多元化演化法則。

 

三.從行政或教師的立場希望家長應該怎樣參與來訂定

<說明>

第四條   第七條   第八條中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中 【甲案】【乙案】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反對理由:

家長個人及家長組織,得依法參與教育,但參與內容及方式要明確表列,不能只是口號式條文來宣示或限制,以致造成執行時窒礙難行或各自解讀之困擾。

所以應如家長版明列出「資訊請求、教育選擇、申訴、組織團體、異議、參與決定及監督」。亦即不論個人或組織針對教育理念、事務、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任一項事宜,在參與教育時,均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行使上述七種不同程度型態權利中之任一種或多種權利,亦即一事務不限於行使一種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開學後兩週內,舉辦學校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學校得舉辦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邀請家長參加。

反對理由: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發布之「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 8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

已經允許各校有更大彈性空間來召開學校日,哪有立法再走回頭路的道理!?

 

四.視家長為賊之條款

第十七條  家長會之會長、副會長、委員、相關會務人員或參與教育事務之家長會代表,不得利用職權或參與之機會,不當介入或違背正常程序參與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或其他相關之不當行為。

 

反對理由:

  1. 有嚴重違背採購法之嫌。
  2. 為教育行政單位失職人員脫罪抹粉掩飾條款。

舉凡學校之採購、業務承攬、設施借用、人事業務等等,法有明文規範皆是學校行政主管權限,除非相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故意走漏消息,或找來具民代背景家長撐腰獨攬分贓,否則一般家長會成員哪知其中竅門何在,絕非區區家長會成員所能左右。

家長團體的「家參法」版本中,已經列入排除具監督教育行政人員身分之民代或官員,不得進入家長會當幹部。且另規定家長會幹部三等親內之親友,得標該校業務工程時,要將明細報備家長會,並公告全校家長得知。此舉已然有自律及監督之責,在現場執行面上當更能鼓勵家長正面參與發揮良性效應。

3.把天下參與教育之家長皆當賊看,蓄意侮辱家長人格莫此為甚!

                                                                                                    

五.缺乏「中央編列預算來支持家長參與」及「行政單位違反此法之罰則」兩項有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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