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參法的定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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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參法的定位問題

 

※本法屬特別法

※中央立法應只提綱挈領,從基本權利義務,以及有必要全國一

致性參與模式做大原則性之規範。

故應考量給各縣市議會因地制宜,訂定地方自治條例的空間。

  1. 立法目的

一、家長親權之重要性二、家長親權之範圍

 

  1. 家長及家長會的角色與定位

一、本法所稱學生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但書由父母暫時委託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二、貫徹學生家長行使教育選擇權及參與權,以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受教權。

三、拒絕一條鞭式的組織,應尊重多元聲音。

 

  1. 權利與義務

一、家長之權利

學生家長及其組成之法定團體為參與教育事務之個別事項依不同情節,得行使教育選擇權、組織團體權、資訊公開及請求權、異議權、申訴權、參與決定及協商權及監督權。

說明:

明定家長參與教育之七項權利第二章學生家長之權利與義務,此等所列舉之各種權利本即為家長行使親權之一環,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資訊、集會、意見等自由之保障等憲法之基本精神,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憲法保障,家長得視個案情況基於正當理由行使任一之權利,性質均係屬私法上請求權,使每位家長能有行使權利之方向感,適度參與教育事務,勿輕易放棄此等權利,隨時善用上述權利理性彙整多數意見以影響教學內容及方針甚至國家政策,爭取合理資源及支援,俾達到教學內容、方針及國家政策能在「增進公益、理性溝通、勇於任事」下,重視多數家長之意見下運行而形成。

 

二、家長之義務

為維護子女之權益,學生家長除應遵守法令規章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參與班級學生家長會、學校學生家長會。

二、積極參與學生家長之教育講習及活動。

三、積極與教師合作,參與子女之學習。

四、為子女選擇、準備妥善之學習環境。

五、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與人格發展。

家長違反前項義務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等法律處罰之。

說明:

明定家長之義務:家長除擁有教育參與之權利外,更有本於親權延伸之自然義務,本法案所列舉之家長義務,本即為家長行使親權及教養義務之一環,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符合理性溝通、公開透明、民意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資訊、集會、意見等自由之保障等憲法之基本精神,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憲法保障,家長得視個案情況行使任一之權利,性質均係屬私法上義務,使家長得以善盡其教養義務及保密義務,以促進並維護學生之權益,家長違反此等義務者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等法律處罰且家長亦負保密義務,不致侵害其他家庭之隱私權,及維護學校學生家長會之公益性色彩。

  1. 參與方式

學生家長有成立並參與各級學生家長組織之權利。

學校內應設組織下列二級家長團體:

一、班級學生家長會。

學校應在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召開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任課教師應提供班級經營計劃及教學計劃與家長討論;班級教師應在開學一個月內,提出學生個別化學習計劃和家長舉行會談;學期中應安排家長參觀教學日,邀請家長來校參觀教學;學期末應召開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並邀請家長參加。

 

二、學校學生家長會。

校內學生家長組織應依相關之家長會設置辦法或自治條例組成之。每位家長均應繳交家長會費,參與學校內家長會。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上述組織。

學生家長得組織校外學生家長組織。在直轄市及縣(市)、市為地區性家長組織,在全國為全國性家長組織,並依相關之人民團體法令組成之。

說明:

學生家長組成之家長會(性質乃法定民間教育團體)係獨立於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之外,代表全體家長,本於親權之延申,行使私權利之民間團體,自亦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行使相同之上述七種型態權利,家長均應善用家長會共同形成全校家長之共識,並勇於參與家長會之運作,因在三權鼎立之下,具有上述教育事項之影響力。   家長及其法定團體得行使教育參與權之對象,包括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四者,目的在於協助家長使其子女適性學習及潛能發展。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四者,亦負有協助、執行及配合之責。故有必要明定各層級家長組織之組成及辦法,使散落校園外各地之家長得以用法定組織凝聚共識,才能爭取資源及支援,並貫徹集體領導、公開透明、整體服務、擴大參與、爭取全國家認同之理念,因任何學生及家長之個案及意見均係通案,且可藉各層級家長組織防範問題於未然,或反映整體意見,各層級之家長組織更非會長、理事長一人或幹部少數人之家長組織,必須藉各層級家長組織始能逐級對內整合資訊及力量,再以各層級家長組織名義對外爭取應有之資源及權益,方能藉由家長之反映意見再與社區、里區、管區、行政區、各縣市、中央機關結合逐步規劃實現,此自學校家長會在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下,亦屬該學區居民常設之法定社區團體即為著例。

  1. 層級與組織功能

參與決定及協商權

 

學生家長及其組成之法定組織,得參與下列教育事務之決定:

  • 學生家長經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得參與班級學生學習目標、計劃與評量方式之議訂,學生輔導方式之議訂,班級規則之訂定,教育方式、內容之實施與評鑑,及其他有關學生、家長權益事項之議訂。
  • 學生家長經由學校學生家長會得參與學校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學校及修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學生權益之會議,並得參與校長遴選及評鑑,教師教學評鑑及聘約議訂,教科書及其他學習教材之選用及家長付費之學生事務之採購,學校經費之編列,學校教育之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學生、家長權益之教育法令、政策議訂。
  • 學生家長經由地區性學生家長組織得參與教育審議委員會、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家長會評鑑、教師教學評鑑、校長及校務評鑑,校長遴選,地區性教育經費之編列,地區性教育政策之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學生、家長權益之教育法令、政策議訂。
  • 學生家長經由全國性學生家長組織得參與各級學生學習目標與基本能力指標之議訂,各級學校課程綱要之議訂,各級學校教科圖書之審定,中央教育經費之編列,中央教育政策之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學生、家長權益之教育法令、政策議訂。

 

學生家長為參與上述所定之教育事務,而與各級教育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共同出席會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有與教師代表對等比例(或應出席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之學生家長代表員額。其代表由各級學生家長團體推選之。

各種應有學生家長代表參與之會議,其會議時間應顧及學生家長代表之工作權益,但有急迫情形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說明:

明定各層級家長組織之任務及範圍,不限於事務,舉凡教育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範圍均包括在內,甚至未來新增一切有關教育之事項亦得包括之,蓋家長權、教師權及學校行政權均係為增進學生學習權及受教權而存在之故。至於如何行使教育參與權基於家長不同之需求、不同之程度、行使之強弱及決定自主性之大小,本於行政學原理,有下列七種行使權利之型態即: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及監督權。亦即不論針對教育事務、內容、政策、方式、組織、經費、資訊、法令、評鑑、申訴等任一項事宜,家長在參與教育時,均得視不同之個案情況基於正當理由行使上述七種不同程度型態權利中之任一種或多種權利,即一事務不限於行使一種權利。因家長係行使私權利而非公權力,故對於教育決策之公權力事項(如教師如何選擇教材、行政部門尤其是校長治校之理念、政策、制度是否妥當等事項),家長必須結合行政或教師之任一方公權力,始能形成教育決策權。明定家長參與相關會議之比例,亦即各級學生家長組織對於教育事務得行使與教師及教師會對等之權利,且會議時間應顧及學生家長代表之工作權益。

6.學校資訊透明化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向學生家長及已合法報備之家長團體主動提供第二項所列資訊,並應主動公佈於其網站。

學生家長及其組成之團體於正當理由下,亦得請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

師提供下列資訊,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不得拒絕或拖延:

  • 課程內容、教學目標、能力指標、教學方法、輔導方法、以及學生個別學習

及輔導之紀錄和資料。

  • 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學經歷。
  • 學校教師評鑑作業與結果之資訊,應由教育主管機關告知之。
  • 學校代收代辦費及其他收支明細。
  • 學校有義務於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前,提供班級學生家長通訊名冊給班級學

生家長會及學校學生家長通訊名冊給學校學生家長會。

前項第四款之收支明細學校應在學期中及學期末公告之。

  • 教育經費預算之編列及執行。
  • 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政策、釋函及其他資訊。

說明:

明定各層級教育單位及人員有主動提供及告知七項資訊之義務,亦即學生家長及其組成之法定團體,於正當理由下有七項資訊請求權,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或拖延

 

7.提升家長知能

各級政府對各級學生家長組織,因辦理教育事務及家長成長之需要,應按年合理

編列預算與提供行政支援。

 

8.弱勢家長保障

明確在家參法中訂定罰則,具體處罰未落實社福法及特教法之各級機關或教育行政單位及相關校長、教師、經辦人員等。

若無法訂此罰則,卻提出此條保障條文就是笑話一場,請問要怎樣保障!?

李伯佳當校長的北市中山國小連畢業旅行都不肯讓特教生一起去了,

他怎有臉提此條文!?

 

9.會務假

明定各級學校家長日為國定假日。

除此之外,家長要有骨氣不要跟人乞憐要假。

10.應行迴避事項

請問家長到底掌握甚麼權力?在參與教育過程中還有利可圖?學校的大小工程、採購、等等,家長說了算數嗎!?還是蓋家長的印章就通過?有任何法令條文授權給家長這麼大的權限嗎!?

在家長版的條文中,已經有必要的自我規範,我們認為那已經足夠了。以往繪聲繪影的弊端,請問最後被依法起訴的是教育行政人員居多還是家長。退一步說,如果不是教育相關人員自己墮落、違法,家長怎會知道門路何在?縱然有份,頂多只是被利用來當作白手套罷了,而且比例更是微乎其微。

所以此條例擺明了叫做「歧視家長條例」。已經先預設立場把家長當賊看。

 

  • 應懂得學會如何迴避不適任校長和不適任教師之學校,以免孩子受到傷害。

二、學校學生家長會依法令應訂定組織章程等相關規章,其組織運作、行政事務

及財務應由家長會自行管理,學校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干預。

學校學生家長會之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正副會長、秘書或幹事及其

三等親於承包其子女就讀學校之一切採購事務時,應提供相關資料向家長委

員會報備,並由家長會公告知全校家長。

具備各級民意代表身分之家長,因有監督學校教育之權責,故不宜擔任學校

家長會之幹事、秘書、委員、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或其他與會務相關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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